旗下上市公司 厦门象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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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屿集团赢得 “象屿”商号专用使用权

2013-09-10 返回列表

  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出具《关于第4538549号“象屿信用卡 XIANG YU XIN YONG KA”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支持象屿集团(下文简称“申请人”)的请求,不予核准注册由福建石狮苏祖振个人(下文简称“被申请人”)于2005年3月15日申请的“象屿信用卡 XIANG YU XIN YONG KA”商标。至此,历时近五年的商标争议最终得到妥善解决。这也意味着,象屿集团成功保护了“象屿”商号在第36类中金融保险服务等的商标独占、专有使用权。
  复审裁定书中就判定理由作出如下说明:申请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成立,且在中国大陆地区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部分“象屿”,与申请人的商号汉字“象屿”相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等服务与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服务具有较强的关联性,被异议商标的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服务来源于申请人,从而产生混淆和误认。同时,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同一地域,对其所有的知名度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商号近似程度较高的被异议商标,具有一定的恶意。综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损害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之情形。

事件回顾:
  2008年12月20日国际商标局颁布的第1148期初步审定公告中,第4538549号商标与象屿集团的注册商标近似,该商标为“象屿信用卡”文字及拼音组合,由福建石狮苏祖振个人于2005年3月15日申请,核准使用范围是第36类中的金融保险等相关服务。

  2009年3月,象屿集团委托新华事务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商标总局审理周期一般需2年左右,无裁定结果。

  2010年10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象屿集团于2009年8月11日申请注册的商标7610571号,理由是在“资本投资、金融服务、保险、基金投资、期货经纪”上申请的服务与他人注册审定的商标(即上述被争议商标)近似。

  2010年11月26日之前,象屿集团委托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递交注册7610571号商标类别的复审申请。

  2011年10月10日,象屿集团提供了充足的商标使用证据,就第4538549号“象屿信用卡 XIANG YU XIN YONG KA”商标异议一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013年7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象屿信用卡 XIANG YU XIN YONG KA”商标不予核准注册。